作 者 | 申亮,梁歡,王強 |
第一作者 | 申亮 |
作者單位 | 江西理工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江西贛州 |
卷 號 | 41 |
發表年份 | 2013 |
發表刊期 | 22 |
發表頁面 | 9466-9468,9470 |
關 鍵 字 | 集體收益分配權;權利主客體;權利內容 |
摘 要 |
集體收益分配權應是農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但是由于法律法規對如何處理分配糾紛的規定不盡明確,導致該權利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筆者從集體收益分配權產生的背景出發,分析該權利的性質,界定其主客體和內容,并對集體收益分配權的權利行使方式及保護應采取的相應措施提出合理的見解。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存在至少有三個必要前提,一是集體組織有可分配之財產;二是集體組織之“公”與其成員之“私”要有明晰的區分且相對對立;三是制度保障(法律保障)。 |
附 件 | 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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