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樊毅斌,楊濤 |
第一作者 | 樊毅斌 |
作者單位 | 常熟理工學院管理學院,江蘇常熟 |
卷 號 | 41 |
發表年份 | 2013 |
發表刊期 | 23 |
發表頁面 | 9867,9870 |
關 鍵 字 | 西藏;草場可持續利用;產權 |
摘 要 |
分析了學術界對“承包”式產權和共有產權何者更有利于西藏草場可持續利用所存在爭論,指出造成爭論的原因主要是沒有將西藏的生態環境及相應的產權和放牧模式間的關系理清楚。草場環境主要分為平衡生態環境和非平衡生態環境,在非平衡生態環境下應采取“游牧式”的放牧組織模式,其對應的產權為共有產權(或農場主式的私有產權);而在平衡生態環境下應采取定居式的放牧組織模式,對應的產權應是承包產權。西藏屬于非平衡生態環境,因此其應采用共有產權。 |
附 件 |
西藏草場可持續利用的產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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